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昌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3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陳新昌於訴訟繫屬中死亡,原告應補正陳新昌之除戶戶
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、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,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
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,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。
二、提出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
有死亡者,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0,97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未據原告繳納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,
54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芝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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