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楊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69,87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芝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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