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2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鍾武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岳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整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
二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履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