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92號
原 告 張元福
宋淑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
被 告 黃金順
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
複 代理人 楊玉鳳
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雖定於民國110 年4 月2 日下午4 時宣判
,惟該日為國定假日,考量當事人聽判之權益,且屬重大事由,
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,應變更宣判期日,並指定於
110 年4 月6 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 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