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77號原 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周政憲律師 王志超律師 李國仁律師被 告 李紹隆 訴訟代理人 李仁善 被 告 李坤誼 訴訟代理人 李胡月花被 告 李寅華 李紹庭 李寅富 李仁松 李世仁 李芳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煌燈 被 告 陳添福 陳韻文 李奐清 李宗勳 李綵玲 宋正一 陳許金妹 李玉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複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複代理人 鄭又瑋律師被 告 李啟仁 李嫣嬌 李美嫣 李昌仁 李瑞瀛 李宗仁 湯李桂妹 李兆意 李兆雄 李金明 李游玉嬌 李仁南 李仁郎 陳邑泓 李漢祺(原名:李正定) 李昌烘 上 一 人監 護 人 李昌益 被 告 李建生 受告知人 蔡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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