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08年度,577號
CLEV,108,壢簡,577,2021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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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壢簡字第577號
原 告 鍾玉燕
訴訟代理人 周政憲律師
王志超律師
李國仁律師
被 告 李紹隆
訴訟代理人 李仁善
被 告 李坤誼
訴訟代理人 李胡月花
被 告 李寅華
李紹庭
李寅富
李仁松
李世仁
李芳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煌燈
被 告 陳添福
陳韻文
李奐清

李宗勳

李綵玲
宋正
陳許金妹
李玉蓮
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
複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
複代理人 鄭又瑋律師
被 告 李啟仁
李嫣嬌

李美嫣
李昌仁
李瑞瀛


李宗仁
湯李桂妹
李兆意
李兆雄


李金明
李游玉嬌
李仁南
李仁郎
陳邑泓

李漢祺(原名:李正定)


李昌烘
上 一 人
監 護 人 李昌益
被 告 李建生
受告知人 蔡明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

書記官 巫嘉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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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