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0年度,643號
SJEV,110,重小,643,2021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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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重小字第643號
原   告 湯秀煖 
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葦杭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50,65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
用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
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3 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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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