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王筠萱
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
被 告 林佳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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