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0年度,152號
SJEV,110,重小,152,2021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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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2號
原  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

訴訟代理人 王筠萱 

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

被   告 林佳延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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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