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09年度,2488號
SJEV,109,重簡,2488,2021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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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2488號
原   告 曾泳銓 

被   告 梁馨月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按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核
定其訴訟標的價額。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
算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定有明
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9,922 元(
262,000 +37,922=299,922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繳判費
部分則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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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