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09年度,2351號
SJEV,109,重簡,2351,202103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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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2351號
原  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訴訟代理人 簡廷益 
被   告 林兆政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其持有被告所簽發,經訴外人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( 下稱優吉仕公司)背書轉讓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(下 稱系爭支票),詎屆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,竟遭退票,迭 經追索無效,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 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48,600 元,及自民國 109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等語。
(二)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:
1、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因與優吉仕公司間有一批7,447,000 元之貨物買賣,系爭支票為優吉仕公司提供予原告作為貨 款之部分擔保。
2、被告雖出據被告與訴外人楊東漢之對話,稱系爭支票未經 被告同意即遭楊東漢開立云云,惟對話紀錄可以變造,原 告就其真實性有質疑,且支票、印鑑為個人私密物品,應 由個人保管為常態,交由他人開立及保管為變態,縱使被 告之支票及印鑑確實均遭楊東漢所保管,亦應已經過被告 之授權,或產生表見代理情形。
二、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並辯稱:系爭支票係遭楊東漢盜 開,原告已對楊東和提出刑事告訴。當初楊東漢以在北部有 一間倉庫要請被告打理,因為被告無房產可提供楊東漢設定 ,故要求被告將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均放於楊東漢處供擔保 抵押,如楊東漢要開支票會告知被告,已以此方式簽發超過



一本以上之支票了,但系爭本票係楊東漢未告知被告之情況 下所開立等語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,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,被告固不爭執其上發票人印文之真正,惟辯稱系爭支票 係遭楊東漢盜開云云,查:
1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又票據上之簽 名得以蓋章代之,票據法第5 條、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, 是以對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之人,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 二者備其一,即足發生效力。另票據為無因證券,執票人 行使票據上權利,就票據之取得,有無正當原因,或有無 對價關係,自不負證明之責。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 ,即應推定該票據亦屬真正。申言之,得據以判斷該票據 係為發票人作成。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,則盜用之事 實,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,應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 責任。被告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上發票人印文之真正,即應 推定系爭本票為真正,至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遭楊東漢盜 用印章所簽發云云,揆諸前開見解,係屬變態之事實,自 應由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。
2、被告固提出其與「沒有成員」及「明勳」間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為證,並主張該「沒有成員」為楊東漢、「明勳」 為楊東漢之員工,惟為原告否認其真正,被告復未舉證該 Line對話紀錄截圖確屬其與楊東漢及其員工間之對話,自 無可採;況且,依被告所陳稱:當初楊東漢以在北部有一 間倉庫要請被告打理,因為被告無房產可提供楊東漢設定 ,故要求被告將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均放於楊東漢處供擔 保抵押,如楊東漢要開支票會告知被告,已以此方式簽發 超過一本以上之支票了等語,被告亦有長期授權楊東漢以 其名義簽發支票對外使用之事實,則系爭支票是否為楊東 漢未經被告同意下逕為簽發,亦非無疑。此外,被告就系 爭支票係遭楊東漢盜用其印章所簽發乙節並未確實舉證以 實其說,其為所辯,要無可採。是被告仍應就系爭支票負 發票人責任。
(二)按支票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 索權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 票據法第144 條、第85條第1 項、第133 條定有明文。從 而,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票



款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(三)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
附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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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編│票據號碼│票面金額│發票人│付款人│發票日│退票日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即利息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起算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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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S0000000│148,600 │林兆政│三重中│109年 │109年 │
│ │ │元 │ │山路郵│8月25 │8月2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局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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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