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09年度,2068號
SJEV,109,重簡,2068,202103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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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206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闕登科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智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7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 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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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