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09年度,1223號
SJEV,109,重簡,1223,2021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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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223號
上訴人 即
被   告 秦宏文 

      何相衛 


      吳柏霖 
      林承弘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6,94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,8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040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君偉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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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