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重小字第4057號
原 告 蕭張秀月
訴訟代理人 蕭仲凱
被 告 林宏泰
法定代理人 林易詮
曾沛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
23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,630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