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09年度,3066號
SJEV,109,重小,3066,20210316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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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3066號
上 訴 人 雪奈兒‧莫立尚(即江麗蓮之繼承人)


被 上訴 人 吳金臻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,而此規定依同法 第436 條之32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。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3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0 年1 月13日對上訴人為寄存 送達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,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。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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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