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09年度,10號
HLDV,109,家繼簡,10,20210208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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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
原   告 黃振國 


被   告 黃慶豐 

被   告 黃振松(原名黃震)




兼 上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春美 

被   告 黃治強 


被   告 黃暄䋚(原名黃春蘭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被告黃慶豐黃治強黃暄䋚(原名黃春蘭)真正之住所或居所
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 官  周健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佩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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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