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原 告 黃振國 被 告 黃慶豐 被 告 黃振松(原名黃震)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春美 被 告 黃治強 被 告 黃暄䋚(原名黃春蘭)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被告黃慶豐、黃治強、黃暄䋚(原名黃春蘭)真正之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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