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處分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行政),全字,110年度,1號
TTDA,110,全,1,2021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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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10年度全字第1號
聲 請 人 潘貞汝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假處分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,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前述裁定 已於110年1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 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,聲請人迄未 繳納前述裁判費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張耕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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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