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755號
TPDV,110,司票,1755,2021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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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
抗 告 人 福原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駿業
相 對 人 郭駿業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裁定
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
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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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原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