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聲 請 人 李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曉蕾(原名石雨鑫)、林筱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相對人林筱清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