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291號
TPDV,110,司票,1291,2021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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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
聲 請 人 李叡和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曉蕾(原名石雨鑫)林筱清間聲請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林筱清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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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