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96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彥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通信(原名:潘椽和(兼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玲)之繼承人))、潘胜洋(即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玲)之繼承人)、潘泓睿(即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玲)之繼承人)、許煒桀(即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玲)之繼承人)、許媚淵(即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玲)之繼承人)、許晏榮(即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玲)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查報被繼承人蘇育婕(原名:蘇欣怡、蘇玟 玲)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、限定繼承、陳報遺 產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 件,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(應向新北地方法院查詢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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