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
聲 請 人 江岳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李璇辰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清算管理人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,應予認可。
理 由
一、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,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,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;前項分配,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;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 可,並公告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、第2項 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茲 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,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 配於債權人等,爰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 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。查清算管理人製作之上 開分配表,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、第2項 、第3項之規定相符,所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亦無違 誤,應予裁定認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件:分配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