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調字,110年度,45號
CPEV,110,竹北簡調,45,2021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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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5號
聲 請 人 楊梅英

代 理 人 温毓梅律師
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5樓, 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, 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蔡美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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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