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抗字,109年度,255號
TPAA,109,抗,255,2021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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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09年度抗字第255號
抗 告 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

代 表 人 劉惠利
相 對 人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國民小學

代 表 人 曾秀珠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
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
裁定如下︰
  主 文
原裁定廢棄,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。    理 由
一、本件行政訴訟提起抗告後,相對人代表人變更為曾秀珠,玆 經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先予敘 明。
二、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;非有必 要,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,行政訴訟法第27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。
三、抗告人參與相對人辦理「107學年度2年級校外教學活動採購 招標案(採購案號:hleZ000000000)」及「107學年度4年 級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招標案(採購案號:hleZ000000000) 」(下合稱系爭採購案),決標方式均採最低標,預算金額 依序為新臺幣(下同)33萬4,000元及42萬2,500元,屬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,開標時間分別為民國108年1月3日及17日 ,履約期間各為同年3月至5月間分5梯次及同年5月間分2梯 次。開標當日因最低標廠商即抗告人之投標價格低於底價80 %,經相對人審酌認抗告人投標時預先提出「廠商低投標價 理由書」之說明顯不合理,有降低品質、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,乃不予決標抗告人,而由主持人宣布由次低標廠商即訴外 人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(下稱廣通公司)得標,並分別 於108年1月15日及24日作成決標公告(下合稱原處分)。抗 告人不服原處分,提出異議,經相對人108年1月29日新北永 秀小總字第1086640612號函及108年2月12日新北永秀小總字 第1086640790號函復維持原處分(下合稱異議處理結果)。 抗告人仍不服,以系爭採購案之履約期間為同年3月間,倘 以撤銷訴訟為之,於法院開庭及裁判時,系爭採購案已履約 完畢,將使抗告人無從由原處分之撤銷而獲得可回復之法律



上利益為由,於108年2月12日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下稱 原審)提起確認訴訟,並聲明:確認原處分違法,經原審以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駁回。抗告人不服 ,提起本件抗告,並聲明:原裁定廢棄,發回原審更為裁判 。
四、原裁定略以:抗告人於108年2月12日向原審提起確認訴訟時 ,系爭採購案雖已決標但尚未開始履約,並無抗告人主張原 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情事。是以,抗告人對異議 處理結果不服,應循訴願程序,提起撤銷訴訟,以為救濟, 惟其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而逕提起確認訴訟,顯違確認訴訟補 充性原則而不合法。本件確認訴訟既有起訴不備要件之違法 ,且無從補正,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又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 60號判決係:該案原告於提起撤銷訴訟「前」,該案原處分 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,故認該案原告無提起撤銷訴 訟之實益及必要,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直 接獨立提起確認該處分違法訴訟之情形,惟本件與上開判決 情況有別,無從比附援引,附此敘明。
五、抗告意旨略謂:抗告人所提本件確認訴訟有無「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」,關涉是否具備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,如 有欠缺,依法應以判決駁回,惟原審以裁定駁回,實有違誤 。又系爭採購案已於108年3月及5月履約完成,抗告人顯無 法以撤銷訴訟救濟,依本院108年度判字第557號判決意旨, 抗告人只得提起確認原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以資救濟,自無違 確認訴訟補充性之要求。此外,原審歷經多時審理,惟未對 抗告人為訴訟種類之闡明,或命抗告人補充說明訴訟種類與 確認訴訟利益,遽以裁定駁回,亦有違背法令暨訴訟程序違 法之違誤等語。
六、本院查:
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:「(第1項)確認行 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,非 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,不得提起之。其確認 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 違法之訴訟,亦同。……(第3項)確認訴訟,於原告得提起 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、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,不 得提起之。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,不在此限。」第196 條第2項規定:「撤銷訴訟進行中,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 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,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時,行政法院得依聲請,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。」行政訴 訟法為彌補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等既有訴訟類型,可能 發生之權利保護漏洞,遂明定對於「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



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」,得提起「確認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」,而依前揭規定之「確認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」,包括「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」及「繼續的處分違法 確認訴訟」,前者指原告於起訴時,即直接提起確認處分為 違法之訴訟者而言;後者指原告原係提起撤銷訴訟,於訴訟 中發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事由,遂變更 (轉換)提起確認處分為違法之訴訟者而言。惟法律關係涉 及行政處分者,當事人如有爭執,本應以撤銷訴訟訴請撤銷 原處分或以課予義務訴訟,請求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。故 對於行政處分之救濟,以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為原則, 僅於行政處分已執行而實現規制效力,且無回復原狀可能者 ,或行政處分已消滅時,方許其提起確認訴訟,惟若當事人 因逾越起訴期限或因未經合法訴願程序,而已不得提起撤銷 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,不得以提起確認訴訟之方式,而規 避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法定要件。此由行政訴訟法第 6條第3項規定:「確認訴訟,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 訴訟、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,不得提起之」即明 ,此即為一般所稱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。反之,倘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,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,惟提起撤銷訴訟已 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,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,提 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(本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,因其並無規避訴願程序及起 訴期間之限制,即非以「確認處分為違法之訴訟」取代遲誤 之「撤銷訴訟」,自無違反上述確認訴訟補充性之要求。  ㈡經查,抗告人參與相對人系爭採購案之投標,決標方式均採 最低標,抗告人以低於底價80%投標,惟相對人分別於108年 1月15日及24日作成原處分決標予次低標之廣通公司,抗告 人不服原處分,提出異議,經相對人於同年1月29日及2月12 日異議處理結果仍維持原處分,抗告人仍不服,即於同年2 月12日向原審提起確認訴訟,並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等情, 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。準此,抗告人雖非原處分之相對人 ,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原係採 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,該決標如經撤銷時,得以原決標價依 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,自標價低者起,依序洽其他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,而抗 告人為最低標廠商,自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,其於知悉原 處分後即分別於108年1月17日及25日提出異議(原審卷1第4 7至59頁、第105至117頁),雖系爭採購案屬未達公告金額1 00萬元,無法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提出申訴審議判斷 ,惟無礙其得依訴願程序提起行政爭訟。依卷內資料所示,



抗告人收受相對人108年1月29日及2月12日之異議處理結果 (原審卷1第385頁、第483頁)雖未循訴願程序救濟,而逕 於108年2月12日向原審起訴。然因相對人前開異議處理結果 並未教示抗告人救濟之方法及其受理機關,則依行政程序法 第98條第3項之規定,抗告人得於異議處理結果送達後1年內 為訴願。又系爭採購案係相對人學校2年級及4年級校外教學 活動,其履約日期分別為108年3月5日至同年5月14日、108 年5月7日至同年月23日(原審卷1第31頁、第41頁),相對 人於原審辯論意旨狀已載明:分別於108年3月12日及5月16 日開始履約,足見於本件訴訟中,且係在抗告人尚得提起訴 願救濟之1年期間內,原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 能,抗告人既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,尚難認抗告人有規避訴 願程序及起訴期間之限制,本件抗告人於此情形,縱提起撤 銷訴訟,原處分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,無提起撤銷訴訟實益 及必要,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,以相對人為 被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(類似見解參照本院99年 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),無須要求抗 告人對於原處分重為訴願,原審法院自應就抗告人提起確認 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予以審理。抗告人並非以「確認處分為違 法之訴訟」取代遲誤之「撤銷訴訟」,自無違反上述確認訴 訟補充性之要求。原審未審究抗告人於訴訟中且係在其法定 訴願救濟期間內,原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,未 從實體上審酌本件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是否有理由,逕以抗告 人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,已違反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,其 起訴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,自嫌率斷。抗告意旨執此指摘, 求予廢棄原裁定,為有理由,應將原裁定廢棄,由原審法院 另為適法之裁判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有理由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492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
             法官 胡 方 新
法官 陳 秀 媖
              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
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 玉 純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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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