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秩序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9年度,815號
KSDM,109,訴,815,2021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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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15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蘇庭儀


被   告 李偉



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
被   告 宋家源


被   告 張上友



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
      張百勛律師
被   告 蔡政樺




被   告 李鴻偉



被   告 張昱翔


被   告 黄伯元



被   告 施嘉和


被   告 洪唯渙



被   告 林俊喆


被   告 郭東源



被   告 徐梓恆

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 年度偵字
第19657 號、第20057 號、第23353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辯護人、 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
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
法 官 林軒鋒
法 官 胡慧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陸艷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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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