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號
聲 請 人 潘貞汝
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繳或補正,或補正未完全,即駁回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之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
,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內,似是爭執相對人展期使用掩埋場之處
分或決定(然此部分亦未提出相對人已為相關處分或決定之
資料證明),並未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「爭執之公法上法律
關係」為何?是聲請人應補正本件「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
」、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等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耕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