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處分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行政),全字,110年度,1號
TTDA,110,全,1,2021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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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10年度全字第1號
聲 請 人 潘貞汝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繳或補正,或補正未完全,即駁回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之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
  幣(下同)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
  ,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內,似是爭執相對人展期使用掩埋場之處
  分或決定(然此部分亦未提出相對人已為相關處分或決定之
  資料證明),並未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「爭執之公法上法律
  關係」為何?是聲請人應補正本件「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
  」、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等相關資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王麗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耕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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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