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
原 告 黃育承
被 告 劉姿均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,有關頂替駕車行為沒有意 見等語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、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,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。申言之,在刑事訴訟 中,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,故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然若 已無「訴訟」,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四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(偵查案號:108 年度 偵字第842 號),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,此有臺灣澎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在卷可憑,則被告之刑事案件訴訟 繫屬消滅,該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,依上開說明,原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已無所附麗,是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
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莊茹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