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民聲字第48號
聲 請 人 東易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銘輝
相 對 人 保淨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勝利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,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
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
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
法 官 林怡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楚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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