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942號
CTDV,109,司促,18942,2020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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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
 
債 權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東林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、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(
 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,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
  而不獲付款,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。是支票須向付款銀
  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(以退票理由單為證)始得行使追索權
  )。
二、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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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