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
債 權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東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、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(
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,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
而不獲付款,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。是支票須向付款銀
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(以退票理由單為證)始得行使追索權
)。
二、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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