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年毓 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傅君毅間本票裁定事件,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抗告費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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