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更一字,109年度,1號
TYDV,109,司票更一,1,20201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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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9年度司票更一字第1號
抗 告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廖年毓 
人         

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傅君毅間本票裁定事件,
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抗告費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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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