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8年度,544號
PTDV,88,訴,544,200002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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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
  原  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沈鴻章
        乙○○
  被   告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二   月   十七  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  官 魏瑞紅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~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二   月   二十一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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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