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
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沈鴻章
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魏瑞紅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~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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