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沙文瑶
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李秉聰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林毓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。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。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。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於民 國109年2月2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次查,本件清算 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,本院業於109年8月3日(發文日期 )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其中如附 表編號1至5之存款,合計共新臺幣25,640元,由債務人提出
等值現金到院分配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附表:債務人沙文瑶(原名:沙文瑤)之資產表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(新台幣) 備註 1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(帳號:000000000000) 79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 2 第一銀行劍潭分行(帳號:00000000000) 89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 3 富邦銀行城中分行(帳號:000000000000) 10,347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 4 內湖康寧郵局(帳號:00000000000000) 5,125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 5 花旗銀行南京分行(帳號:0000000000) 10,000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