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聲 請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前列國防部政治作戰局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共同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相 對 人 鍾文姬(黃克正之繼承人)相 對 人 鍾寳龍 相 對 人 楊黃順娣相 對 人 楊志余 相 對 人 楊碧藍 相 對 人 楊搓儀 相 對 人 韓行祚 相 對 人 張紹康 相 對 人 安希平 相 對 人 殷海光(殷洪希繼承人)相 對 人 殷國光(殷洪希繼承人)兼上一人 殷愛光(殷洪希繼承人)法定代理人相 對 人 殷古香(殷洪希繼承人)相 對 人 殷美訓(殷洪希繼承人)相 對 人 鄭左虎(鄭洪繼承人)相 對 人 鄭左龍(鄭洪繼承人)相 對 人 鄭左豹(鄭洪繼承人)相 對 人 鄭小燕(鄭洪繼承人)相 對 人 鄭曉鳳(鄭洪繼承人)相 對 人 徐忠國 相 對 人 王蓓蓓 相 對 人 王薇薇 相 對 人 龔兆梅 相 對 人 王騫若 相 對 人 王騫茂 相 對 人 王蘭康 相 對 人 江鶩 相 對 人 呂培華 相 對 人 薛亞媚 相 對 人 涂正明 相 對 人 涂德明 相 對 人 涂強明 相 對 人 張凱溱 相 對 人 卓筠 相 對 人 卓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涂然、韓行超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韓行姿(韓秀慧繼承人)、許元中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許元平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韓行姝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陶安妮、李硯農、江富堯、江富舜、鍾寳霓、李素蓉、張廷邦、鄒豐墾、林克英、薛亞姍、王藝璉、薛季剛(原名王永燁)、陸曉春、鍾文姬、鄭左虎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江「騖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江「鶩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 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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