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9年度,363號
KSDV,109,司聲,363,202007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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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
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
聲 請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

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
前列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共同
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


相 對 人 鍾文姬(黃克正之繼承人)


相 對 人 鍾寳龍 

相 對 人 楊黃順娣

相 對 人 楊志余 


相 對 人 楊碧藍 


相 對 人 楊搓儀 


相 對 人 韓行祚 

相 對 人 張紹康 

相 對 人 安希平 


相 對 人 殷海光(殷洪希繼承人)


相 對 人 殷國光(殷洪希繼承人)


兼上一人  殷愛光(殷洪希繼承人)
法定代理人


相 對 人 殷古香(殷洪希繼承人)



相 對 人 殷美訓(殷洪希繼承人)


相 對 人 鄭左虎(鄭洪繼承人)


相 對 人 鄭左龍(鄭洪繼承人)


相 對 人 鄭左豹(鄭洪繼承人)


相 對 人 鄭小燕(鄭洪繼承人)



相 對 人 鄭曉鳳(鄭洪繼承人)



相 對 人 徐忠國 

相 對 人 王蓓蓓 

相 對 人 王薇薇 

相 對 人 龔兆梅 


相 對 人 王騫若 


相 對 人 王騫茂 


相 對 人 王蘭康 

相 對 人 江鶩  

相 對 人 呂培華 

相 對 人 薛亞媚 


相 對 人 涂正明 

相 對 人 涂德明 

相 對 人 涂強明 


相 對 人 張凱溱 

相 對 人 卓筠  

相 對 人 卓群  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涂然、韓行超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韓行
姿(韓秀慧繼承人)、許元中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許元平(韓
劉秀慧繼承人)、韓行姝(韓劉秀慧繼承人)、陶安妮李硯農
江富堯江富舜、鍾寳霓、李素蓉張廷邦鄒豐墾林克英
薛亞姍王藝璉薛季剛(原名王永燁)陸曉春鍾文姬
鄭左虎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江「騖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江「鶩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 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

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 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
 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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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