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6號
聲請人即債 黃富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理人(法 林永頌律師(法扶律師)
扶律師)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理人(法 沈巧元律師(法扶律師)
扶律師)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複代理人 蔡維哲律師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黃富泉對本院於
民國108年12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,就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更正如附表所示。債務人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餘異議駁回。 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 內提出異議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又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次按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 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 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時效完成後,債務 人得拒絕給付。民法第126 條及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依民法第1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,消滅時效,因申 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,債權人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 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,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 權相同,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,爰於本條例第34條第1 項規 定消滅時效,因申報債權而中斷。
二、債務人黃富泉異議意旨略以: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,就其本金、違約金、利息 部份提出異議,且其並無提出中斷時效之證據,其超過5年 之利息債權應已時效消滅等語。
三、本院將債務人上揭異議狀轉知債權人後,經查:相對人於申報 債權期滿前向本院為債權之申報,共申報兩筆債權,其一為 本金新臺幣(下同)119,957元暨利息之現金卡債權,另一 筆為本金274,962元暨利息、違約金之信用卡債權,其中關 於本金119,957元之信用卡債權,相對人已取得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852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,該 判決作成日期為民國(下同)108年7月24日,迄今並未逾5 年,此筆利息債權並無罹於時效情事,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 權為無理由。惟關於該筆債權利息之起算日,依該確定判決 記載:「被告(即本件債務人)應給付原告(即債權人)新 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債權人就該筆債權利息 申報之起算日以93年6月1日,並未提出其他釋明利息起算日 之證明文件,是就利息之起算日應以前開確定判決為準,逾 該期間之利息應予剔除。另關於本金274,963元之信用卡債 權,債權人雖主張其有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 34944號支付命令,嗣後並經多次強制執行,債務人並無聲 明異議等語;然查,債權人僅具狀表示中間歷次聲請強制執 行,惟並未提出任何時效中斷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職權調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34944號卷宗,其上記載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1,098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1,000元,該支付命令於93年7月2日核發,並於93年7月 26日確定,依該支付命令之記載,就利息、違約金部份,債 權人並未取得執行名義,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權之申報 ,並不以取得執行名義為限,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促 字第34944號卷宗內關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所附之台新 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所示,雙方就利息、違約金確有約 定,惟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任何 資料釋明本件自取得執行名義後有何中斷時效之證明文件, 債務人之異議有理由,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利息請求權已逾時效而消滅,該部份之 利息債權應予剔除,本件開始更生之日為108年10月24日,相 對人申報債權之日為108年11月6日,是應自申報債權之日回 溯五年計算,即自103年11月7日至108年10月23日止,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表
債權人 本金 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 債權總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,957 ①93年6月5日-104年8月31日,年利率20% ②104年9月1日-108年10月23日,年利率15% 無 962,381 274,962 ①103年11月7日-104年8月31日,年利率20% ②104年9月1日-108年10月23日 7,028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