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6年度,180號
KSDV,106,簡上,180,2018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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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簡上字第180號
上 訴 人 楊佳鴻 
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
上 訴 人 林儷綺 
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
上 訴 人 鄭雅文 
被上訴人  郭哲維 

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
      張琳婕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葉姿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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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