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93號
聲 請 人 李增鑑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義雄死亡,向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。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國稅局所核發之被繼承人遺產參考資料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又非訟事件 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二、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,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 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