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號
債 權 人 徐美娟
債 務 人 傅耀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
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
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
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洪清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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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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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 註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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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50,000元 │101年9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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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50,000元 │101年10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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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50,000元 │101年11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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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50,000元 │101年12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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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50,000元 │102年1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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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50,000元 │102年2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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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50,000元 │102年3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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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8 │50,000元 │102年4月10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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