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涂月琴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元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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