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4078號
NTDV,102,司促,4078,2013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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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蔡志文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御成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御龍 

一、①債務人鄭御成鄭御龍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②債務人鄭御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
  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
  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 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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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