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蔡志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御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御龍
一、①債務人鄭御成、鄭御龍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
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②債務人鄭御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
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
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