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3661號
NTDV,102,司促,3661,2013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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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甘秀琴即宏裕水電行

代 理 人 李明通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朱山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連發 
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陸佰零肆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
  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 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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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