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393號
NTDV,102,司促,2393,20130513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曾鳳燕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翁元福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政達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美娟 
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
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
  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 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