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162號
NTDV,102,司促,162,2013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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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徐來枝 
人         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柏凱 
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肆佰零
  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四點七五○二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 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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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