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柏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翊銨即李協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
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