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18801號
TCDV,101,司促,18801,201206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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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潘秀雲 
債 務 人 孫大衛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繳
  納新臺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繳納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
  三個月繳納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
  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靜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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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