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潘秀雲
債 務 人 孫大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繳
納新臺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繳納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
三個月繳納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
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田靜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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