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10320號
TCDV,101,司促,10320,2012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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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


債 務 人 楊慧珊 

債 務 人 楊慧怡 

債 務 人 楊慧芬 

法定代理人 楊張麗雲

 
一、債務人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
 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
 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
  條定有明文。債權人對楊勝輝之繼承人為全額無限定之請求
  即有未合,超過前項准許部分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債務人楊孟光前就讀青年高中時,邀債務人楊張麗雲
    及第三人楊勝輝(已歿)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
    就學貸款一筆,金額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整,約定應
   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
    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   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
    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    以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惟債務人楊孟光自應還款日民國99年12月01日起,並未
    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整
    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
    理。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
    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
    ,另債務人楊張麗雲(債務人楊孟光楊張麗雲支付命
    令已確定,鈞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受理在案)及
    第三人楊勝輝(已歿)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
    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查第三人楊勝輝(已歿)其女楊慧珊楊慧怡楊慧芬
    為繼承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,繼承人對
    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。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
    權,並有借據為憑,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,係在鈞
    院管轄區域內,為求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
    八條規定。
  (四)為此,狀請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
    一0條之規定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
    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美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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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