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851號
TCDV,101,司促,851,201201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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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851號
債 權 人 李富三 
債 務 人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黃吉武 

法定代理人 黃崇誠 
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
 
一、㈠債務人黃吉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肆佰陸
 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
   玖萬柒仟肆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
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  ㈢上列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,他債務人同免給付責任。
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美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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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