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58號
債 權 人 王鎮銘
債 務 人 蔡素玉
債 務 人 黃慧君
債 務 人 張家毓
債 務 人 賴強義
債 務 人 黃建銘
債 務 人 張白美月
一、㈠債務人蔡素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㈡債務人黃慧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㈢債務人張家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㈣債務人賴強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㈤債務人黃建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㈥債務人張白美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
肆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