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46358號
TCDV,100,司促,46358,201112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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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58號
債 權 人 王鎮銘 


債 務 人 蔡素玉 
債 務 人 黃慧君 
債 務 人 張家毓 
債 務 人 賴強義 
債 務 人 黃建銘 
債 務 人 張白美月
 
一、㈠債務人蔡素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   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佰元。
  ㈡債務人黃慧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   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佰元。
  ㈢債務人張家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   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佰元。
  ㈣債務人賴強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   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佰元。
  ㈤債務人黃建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
   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佰元。
  ㈥債務人張白美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
   肆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坤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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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