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41號
債 權 人 陳秀女
債 務 人 楊慧珊
債 務 人 楊慧怡
債 務 人 楊慧芬
債 務 人 楊孟光
前列二人共同
兼法定代理 楊張麗雲
人
一、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輝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
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,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
有明文。本件原債務人楊勝輝已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死亡
,債務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,是
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
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