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33743號
TCDV,100,司促,33743,201110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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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3號
債 權 人 雄利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振郎 
債 務 人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(原銘泉營造有限公司)

法定代理人 蘇淑女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坤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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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裕營造有限公司(原銘泉營造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裕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雄利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