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9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
代 理 人 邱慈慧
債 務 人 遠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中國御璽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二人共 沈春桃
同法定代理
人
債 務 人 陳義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壹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
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坤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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