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欒少昌
債 務 人 邱鉦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
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
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
,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手續
費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坤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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