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9年度,43358號
PCDV,99,司促,43358,20101029,1

1/1頁
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9年度司促字第43358號
債 權 人 曾崇寧 
債 務 人 劉豊雄 

債 務 人 劉陳花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肆萬伍仟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9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