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99年度,839號
SLDV,99,司繼,839,2010080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司繼字第839號
聲 請 人 李弘宇 

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宗榮(男,民國00年00月0 日生,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臺北縣○○市○○路000 巷00
號)於民國99年5 月20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
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
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
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9  年  8   月  2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